流感群聚事件防範及處置之相關感染管制措施

為防範流感群聚事件發生及於疑似流感群聚事件發生時即時因應處 置應督導機關(構)落實下列感染管制措施:

一、 各類機構、矯正機關、收容所、學校及軍營之工作人員、醫護人 員、管理人員、教職員工及軍(士)官應落實生病不上班。如仍需 上班,則務必佩戴口罩,加強落實手部衛生。

二、 機構工作人員或醫護人員於照護或接觸發病個案時,應落實執行 接觸及飛沫隔離防護措施,於照護或接觸下一對象前確實洗手, 避免病毒傳播。

三、 住民入住時需做健康評估,新入住者如有症狀,應先安排至單人 房室或隔離室觀察,至症狀緩解。如需轉房或轉介至其他機構, 感染者應佩戴口罩;若病患為 2 歲以下嬰幼兒或因身體、心理等 因素未能佩戴口罩,於咳嗽或打噴嚏時,應使用衛生紙遮掩口鼻, 使用完畢後將衛生紙丟進垃圾桶及執行手部衛生;並將相關資訊 與狀況提供接送人員與接收機構。

四、 訪客(含陪宿家屬或家屬自僱照護人員)進入探視住民前後均應 洗手,機構應限制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的訪客探視住民,或要求 其佩戴口罩和加強洗手,並做紀錄。若訪客欲探訪之住民為感染 者,則應佩戴口罩,並於探訪後確實洗手,必要時則限制訪客探 訪。

五、 發病個案應佩戴口罩,減少病毒傳播。口罩如有髒污、破損、潮 濕或變形,應立即更換,並落實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

六、 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產後護理之家、榮譽國民之家、精神 復健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機構之發病住民,以及醫療機構 之發病住院病人應安置於隔離室/單人房室內。若因機構隔離室 /單人房室有限,可採行集中照護,並以圍簾做區隔。有症狀個 案與他人應保持至少 1 公尺以上距離,及限制其應留置於指定之 房室,避免至公共區域。

七、 矯正機關、收容所應將發病收容人隔離於單獨房室或集中管制, 並加強洗手、注意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避免至公共區域,減 少病毒傳播。

八、 托嬰中心、幼兒園、學校及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 等機關(構)/場所:在確保兒童人身安全情況下,應將發病嬰幼 兒、學生留置於隔離空間,保持空氣流通,並協助聯繫家長,由 家長帶嬰幼兒、學生返家休息,落實生病不上課,或依狀況作特 別考量,採行停課措施。

九、 各級學校如發現疑似流感群聚事件,應確實依「校園流感群聚事 件防治措施執行確認表」進行處置。

十、 暫停或取消有發病住民、學生、軍(士)官(兵)及收容人共同參與 之團體活動或課程。

十一、 必要時進行單位內之隔離或動線管制。

十二、 有關流感群聚事件之處理規範可參閱本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 訊網(http://www.cdc.gov.tw)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 紹/第四類法定傳染病/流感併發重症/重要指引及教材/季節 性流感防治工作手冊第六章防治策略與作為/第三節群聚事件 之處理。

十三、 有關人口密集機構感染管制措施指引、托嬰中心感染管制措施 指引、產後護理機構感染管制措施指引、長期照護機構季節性 流感感染管制措施指引,以及醫療照護機構季節性流感感染管 制 措 施 指 引 可 至 本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全 球 資 訊 網(http://www.cdc.gov.tw)傳染病與防疫專題/長期照護機 構感染管制及醫療機構感染管制項下查詢/參考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