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屏東縣政府115年9月4日屏府教管字第11502437633號函及「屏東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
|
|
|
| (一) |
申請期間:115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郵戳為憑,逾期或申請表件不齊者,不予受理,所有申請資料恕不退還。申請者需檢附戶籍資料者,請以「直式橫印」、「申請人不省略記事」呈現本資料)。 |
|
| (二) |
申請對象:設籍屏東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校在學之清寒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但不包含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及在職專班、研究所碩博士三年級以上學生: |
|
| 1、 |
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不包含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 |
|
| 2、 |
家庭突然遭遇變故或其他情形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查核並由學校出具證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