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下稱健康署)本(115)年9月7日國健教字第1150761289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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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健康署函文表示,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持有」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以及草案訂有1個月之緩衝期,為使民眾得以處理違法物品,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爰已於全國設「電子煙回收桶」據點,提供「持有」電子煙之民眾自主投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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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上揭電子煙回收據點計431處,請逕至健康署之官網(https://www.hpa.gov.tw)首頁>健康主題>健康生活>菸害防制>電子煙防制專區查詢;投遞須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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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回收期限:自本年9月7日起,至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施行後1個月止(緩衝期屆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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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全程不記名:投遞時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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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安全提醒:請確認機身與煙油已妥善包裝,以避免煙油外漏或碰撞產生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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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檢附健康署製作之「電子煙回收桶全台回收據點(含QR code)」圖卡,以及「拒絕電子煙擺布」宣導海報各1份,請協助利用多元管道(如會議、研習、講座、活動、網頁、公佈欄、衛教等),向所屬單位、教職員工生及家長等廣為宣導,以避免於修法公布後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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