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109學年度第2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3/31止)

一、申請對象:
凡設籍嘉義縣之居民,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校(不含研究所、進修學士班、夜間部、補習學校、空中大學)及嘉義縣縣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家境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有其他公費補助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國中組:
1、學習領域評量(成績):80分(甲等)以上。
2、日常生活表現評量(成績):無記過之紀錄者。
(二)高中(職)組及大專組:
1、學業成績總平均在80分(甲等)以上。
2、操行成績80分(甲等)以上。
3、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70分(乙等)以上。
前項各款之一年級新生,於第二學期始可憑上學期成績申請獎學金。

二、本要點清寒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入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家庭收入有限,負擔學生費用有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名額、金額如下:
(一)國中組100名,每名新臺幣1000元。
(二)高中(職)組50名,每名新臺幣1600元。
(三)大專組30名,每名新臺幣2500元。

一、申請獎學金應繳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1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1份。
(三)戶口名簿影本1份。
(四)「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第2點清寒證明文件。

二、送交方式:
(一)前項文件檢齊後由申請人所屬學校彙辦初審再轉送嘉義縣政府審核。
(二)相關表件請送嘉義縣政府教育處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科(61249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3樓),信封請註明「申請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三、相關問題請洽承辦人電話(05-3620123轉8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