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相關資訊
流感併發重症
- 中華民國88年6月23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142740號令修正公布原名稱「傳染病防治條例」為「傳染病防治法」,茲將「流行性感冒」列為第三類傳染病(乙種)。
- 中華民國93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0081號令修正公布「傳染病防治法」,茲將「流行性感冒併發重症」列為第三類傳染病。
- 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署授疾字第0960000892號公告「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自96年10月15日生效,茲將「流感併發重症」修正為「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第四類傳染病。
- 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署授疾字第1000100896號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第四類傳染病「流感併發重症」名稱修正為「流感併發症」。
- 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部授疾字第1030101132號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第四類傳染病「流感併發症」名稱修正為「流感併發重症」,調整通報對象為需加護病房治療或死亡者。
流感疫苗簡介
接種流感疫苗是全球公認預防流感最有效的方法。依照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建議,6個月以上兒童及成人每年流感季前均建議接種流感疫苗,特別是年滿6個月至18歲者(尤其未滿5歲幼兒為高危險群)、65歲以上長者、具有潛在疾病者(高風險慢性病人、BMI≧30、罕見疾病患者及重大傷病患者)、孕婦、安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受照顧者、醫事及衛生防疫人員,及其他流感高危險族群同住或其照顧者(如6個月內嬰兒雙親)。
流感疫苗在國內外已有數十年使用經驗,常見副作用包括注射部位疼痛、紅腫,少數的人則會有全身性的輕微反應,如:發燒、頭痛、肌肉酸痛、噁心、皮膚搔癢、蕁麻疹或紅疹等,一般會在發生後1-2天內自然恢復;然而發生嚴重的副作用機率非常低,且政府採購之流感疫苗皆符合我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查驗登記規定,經其核准使用/進口,安全無虞。接種疫苗是預防流感最有效的方法,可減少流感併發重症風險、降低死亡率,因此6個月大以上之民眾每年均建議接種流感疫苗,以維護身體健康。
115年度公費對象及疫苗介紹
疫苗接種計畫之實施期程及對象如下:
第一階段(自本年10月1日起開打)
(1)醫事及衛生防疫相關人員。
(2)65歲以上者。
(3)55歲以上原住民。
(4)安養、長期照顧(服務)等機構之受照顧者及其所屬工作人員。
(5)滿6個月以上至國小入學前幼兒。
(6)孕婦。
(7)具有潛在疾病者,包括高風險慢性病人、BMI≧30者、罕見疾病患者及重大傷病患者。
(8)6個月內嬰兒之雙親或實際扶養者。
(9)幼兒園托育人員、托育機構非臨時性工作人員及居家托育人員(保母)。
(10)國小、國中、高中、高職、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
(11)禽畜相關及動物防疫相關人員。
第二階段(自本年11月2日起開打):50-64歲無高風險慢性病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