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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3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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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3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勞動部113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自114年2月11日起受理申請,至114年3月7日截止。對本項補助有需求者,可以選擇郵寄或是以線上方式提出申請,線上申請方式除原有以自然人憑證提出申請外,亦可透過輸入「身分證號及健保卡號」方式,於線上提出申請,歡迎多加利用。  

https://uwes.mol.gov.tw/loginyes申請網址由此去     

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本部為減輕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負擔,訂定「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針對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高中職及大專校院者,配合學校開學期間,每年2月及9月辦理就學補助,補助金額從每名4千元至2萬4千元。 此外,對於獨力負擔家計者(例如:離婚、喪偶、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等)或子女有2人以上就讀大專校院且均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的失業勞工,補助金額再加給2成。 

113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自114年2月11日起至114年3月7日受理申請。 如有相關需求者,請撥打本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02-2500-7259或本部勞工諮詢專線1955洽詢相關事宜。 

 

 

 

 

 

 

113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規定


◆ 補助對象(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第1、2、3、4項條件)

  1. 申請人屬於下列勞工之一:
    1. 依勞保局投保資料,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14年3月7日止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達1個月(即114年2月7日以前失業者),並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2.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114年3月7日已就業,惟於前一年內(即113年3月7日至114年3月6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前一年內(即113年3月7日至114年3月6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者 (本項勞工須於前1年內同時具備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等2項條件)。

  2. 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11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48萬元以下。
  3. 申請人於114年3月7日以前,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且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方案)。
  4. 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 補助標準

  1. 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4,000元。
  2. 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6,000元。
  3. 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13,600元。
  4. 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24,000元。
  5. 申請人符合獨力負擔家計或其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2人以上,且均符合本要點之補助規定者,依上述補助金額加給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20%為限)。

◆ 申請方式

  1. 郵寄申請:紙本申請書表可至本網站「書表及檔案下載」處下載列印相關申請書表,或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就業服務中心(就業服務臺)、勞保局各辦事處等地點索取,並於申請期間掛號郵寄至「勞動部就學補助受理小組」(地址:104472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9樓)
  2. 線上申請:請於114年2月11日至3月7日於本網站提出申請。

※請注意

  1. 申請人之子女就讀私立大專校院者,教育部自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實施「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 1 學期 1.75 萬元(3.5 萬元/年)」,若同時符合本補助資格者,應擇一請領。
  2. 申請人之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例如:教育部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免學費補助、教育部學雜費減免、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等),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
  3. 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不在補助範圍。

◎其他未盡事宜請詳閱「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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