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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4-1臺東縣「毛毅先生榮民子女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轉知-114-1臺東縣「毛毅先生榮民子女獎助學金實施要點」1份

說 明:
一、 依據臺東縣政府114年8月7日府教學字第1140180549號函辦理。
二、 申請時間:自114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每學年辦理1次。
三、 申請對象:設籍「臺東縣」凡支領一次退伍金、固定給與、資助金、無給退除且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之榮民、遺眷子女、「戰訓或因公殞命」之國軍遺族之子女及「領取半俸」之榮民遺眷子女。
四、 申請條件:凡設籍「臺東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肄業之清寒學生,學年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以上。
五、 申請名額及金額:大專院校30名為限,每名新臺幣1萬元整。
六、 申請方式:填具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寄至臺東縣政府教育處(950臺東縣臺東市中山路276號;信封袋上註明毛毅先生榮民子女獎助學金)申辦:
   (一)學校正式成績單影本(113學年度上、下學期)。
   (二)在學證明。
   (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四)家長榮民證(或遺眷證明資料)影印本。
   (五)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教師開立證明。
七、 申請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影本請加註(蓋)與正本相符章 ,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且申請經核准者,由臺東縣政府另函通知申請人肄業之學校製據請領 。
八、 檢附獎學金實施要點及申請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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