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移民署辦理「114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欲申請同學請於115年3月12日前檢具申請表件,洽學務處大33辦公室呂小姐處彙整。
轉知-內政部移民署辦理「114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1份
說明:
一、 依內政部移民署114年11月13日移署移字第11401565941號函辦理
二、 檢附內政部移民署原函及計畫1份。
三、 本案如有相關事宜,請洽內政部移民署專員沈志強(02-2388-9393分機2525)。
其他注意事項
(一) 領取本計畫優秀獎學金者,如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 經查核屬實,則取消獲獎資格,但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獲獎者,不在此限 ;另領取 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 清寒助學金 。
(二) 同時符合優秀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申請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
(三) 申領本計畫 總統教育獎勵金 特殊才能獎勵金 優秀獎學金 清寒助學金者,均須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另有關重大違規紀錄係指 114 學年度 上學期操行成績經結算功過相抵後,尚有 3 支以上警告或 1 支以上小過情形。
(四) 申領本計畫新住民證照獎勵金之獲獎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無論係獲獎前或獲獎後,一經查核屬實,則取消獲獎資格,不得異議:
1. 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關 構 、學校之技術士證照獎勵金。
2. 以同一證照重複申領本計畫獎勵金。
3. 申請本獎勵金所附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冒名申請等違法情事,經查屬實。
(五) 因上述事由被取消獲獎資格者,本署將 追回其已領取之獎助 勵 學金,當事人不得提出異議,且三年內不得再向本署申請獎助 勵 學金。
(六) 申請人於申辦審查期間,如因未持續就學或其他因素喪失申請資格,則取消其獲獎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獎助 勵 學金。另以不實資料或不正當
途徑取得獲獎資格者,亦同。
(七) 自願放棄本計畫 總統教育獎勵金、 特殊才能獎勵金及 新住民 及子女獎(助)學金 者,由 學校函知本署獲獎者放棄獲獎原因;自願放棄證照獎勵金之獲獎者,
須以掛號郵寄載明自願放棄獲獎原因之文件以掛號郵寄載明自願放棄獲獎原因之文件(附件(附件2))至本署備查。至本署備查。
(八) 受本署邀請錄製受本署邀請錄製簡報簡報影片影片、、接受接受媒體媒體採訪採訪及及出席出席總統教育獎總統教育獎頒獎典禮等相頒獎典禮等相關關宣傳活動之獲獎者,須提供個人簡要自傳、心得感想與生活照片,並宣傳活動之獲獎者,須提供個人簡要自傳、心得感想與生活照片,並填填寫寫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附件3)。另受邀出席頒獎典禮之獲獎者,本另受邀出席頒獎典禮之獲獎者,本署將補助每位獲獎者與偕同出席者至多署將補助每位獲獎者與偕同出席者至多3人之交通費。人之交通費。
(九) 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將留底存查,不予退件。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將留底存查,不予退件。
(十) 為保障申請人獲獎權益,如對申請資格或獲獎獎項有疑義,可於獲獎名單為保障申請人獲獎權益,如對申請資格或獲獎獎項有疑義,可於獲獎名單公告後公告後2週提請調查,逾期不予受理。週提請調查,逾期不予受理。
(十一)本獎助本獎助((勵勵))學金計畫核發名額及核發學金計畫核發名額及核發金額,得視當年度「新住民及金額,得視當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子女培力與獎助培力與獎助((勵勵))學金計畫」之預算財源研議增減,並於限期內公告獎學金計畫」
之預算財源研議增減,並於限期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