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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3/12止)

一、 為增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本部前以107年6月11日臺教秘(五)字第1070073142C號令修正「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規定,調整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以及補助資格限制項目不得重複申請、重複者應請繳回等規定,並自107年8月1日實施在案。

1.申請方式
低收入戶同學於每學期初,依公告時間備妥相關文件,至生活事務中心申請及填寫名冊與印領清冊。(在學成績平均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一年級新生免審前一學期成績)

2.申請文件:
(1)申請書(簽名和蓋章)
(2)成績單正本(前學期總成績及格,一年級新生上學期免審核)
(3)獎懲證明(至生活事務中心(生輔組)申請,需無小過以上處分)
(4)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3.資格限制: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已領取者,應繳回: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4.申請資格:
(1)110年列冊之低收入戶資格之大學生,
(2)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無懲處紀錄者,

繳件資料:
1.申請表
2.109-1學期成績單(轉學生檢附前一學校成績單)
3.提供110年度低收證明申請
4.獎懲證明
5.攜帶個人印章並親簽印領清冊

二、 本案作業受理申請期間自本年2月18日至3月12日止,逾期不受理。

三、 欲申請同學請至學務處生活事務中心(大32)林小姐洽詢。

聯絡請洽:
生活事務中心 林佩姍
電話:03-5927700#2307
EMail:peggylin@mitust.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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