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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109學年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4/2止)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縣清寒家庭子弟努力向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在校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三、本府設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執行獎學金申請
之審查作業。委員會置主任委員,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
副處長兼任;委員五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士分別聘任之:
(一)教育處科長及督學各一人。
(二)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各一人。
四、委員會每學年召開審查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均為無給職。
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五、獎學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除委員會因申請人數或預算額度另行調
整外,依下列名額及標準核發:
(一)國民小學:二百名,每名新臺幣(下同)一千元。
(二)國民中學:五十名,每名二千元。
(三)高中職(含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四十名,每名四千元。
(四)大學校院(含二專與五專四年級至五年級):四十名,每名六千元。
前項各款規定,於空中大學、研究系所、在職進修、教育推廣學分班、補校及夜
間部學生不適用之。
大學校院及高中職部分之資格審查合格人數超過上列錄取名額時,依學業成績之
高低順序錄取,若學業成績相同,以低收入戶身份者優先錄取;大學校院與高中職名
額,依實際申請狀況得互相流用。
國民中小學核配方式以各校總學生數佔全縣學生數之比例核配,比例未及一名者
以一名核配。
六、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並於每學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十五日,向就讀學校提
出: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學生證影本及前學年成績證明單(國小及高中職、大學校院一年級學生、國中七年
級學生得繳送上學期成績證明單)。
七、各學校受理申請後,除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初審作業外,並應造具初審合格學生名
冊一份(如附件二)連同申請表件,函報本府審查核發。但國中小學之獎學金,各
學校得依本府核配名額,逕行審查核發。
八、各申請人若未依指定格式填寫、資料遺漏、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不通知補正,即
喪失申請資格。
九、本府及各學校承辦人員對申請資料,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及個人資料保護
法等相關法令,維護申請人之個人資料,作業執行完竣後並應確實全部銷毀,不得
有外洩或不當存放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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