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Menu
敏實科大
網站地圖
招生資訊
Menu
最新資訊
中心活動
中心公告
校外企業徵才公告
防疫專區
組織介紹
成員資訊
單位位置
資源教室
關於我們
服務項目
特教表單
資源教室公告
特教法令規章
特教資源網站
保健室
保健室公告
保健室法規要點
CPR+AED急救證照通過
服務學習公告
就醫資訊
傳染病防治專區
健康促進專區
學生平安保險申請專區
校園AED設置
導師業務
導師法規要點
導師名單
導師晤談記錄
導師滿意調查
導師手冊
績優導師及系所頒獎集錦
職涯輔導與就業
職涯及企業徵才公告
校園幑才博覽會
職業興趣量表/UCAN
畢業生流向
職涯服務資訊連結
1111職缺搜尋
法規表單
身心健康中心相關法規
申請表單
心理測量表
支持服務連結
本功能需使用支援JavaScript之瀏覽器才能正常操作
首頁
身心健康中心公告
衛福部自殺防治法規定,24小時內知悉依規定完成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通報
主旨:
衛生福利部重申各機關(構)人員於執行勤務時,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24小時內,應依自殺防治法相關規定,至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自殺防治法(下稱本法)第11條第1項、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及衛生福利部114年12月26日衛部心字第1140153698A號函辦理。
二、
按本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供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學校人員、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矯正機關人員、村(里)長、村(里)幹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次按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法第11條第1項所定人員應自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24小時內,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作業,合先敘明。
三、
本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所列人員之範圍,依該條明文及其立法理由,係包含以例示舉出之醫事人員等9類及其他未舉出之特定機關或機構人員。爰請各校週知相關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勤)務時,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24小時內,均應依法至自殺防治通報系統(網址:https://sps.mohw.gov.tw/Account/IndexInform)進行通報作業,俾強化我國自殺防治綜效。
四、
倘貴校相關業務人員就本法所定自殺行為情事之具體態樣及通報作業程序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所在地縣市政府衛生局。
瀏覽數:
友善列印
分享
Close (Esc)
Share
Toggle fullscreen
Zoom in/out
Previous (arrow left)
Next (arrow 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