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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業務代表合約書提供參閱

臺北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一、本會於105年9月23日發函貴校(工字第105092301號),敬請貴校輔導學生就業時,應請學生確實了解南山人壽業務代表合約書,作為職涯抉擇參考。

二、109年8月2日媒體報導稱:「.....合約約定,既已明文約定「不論任何理由」,只要南山人壽退還已繳保險費給保戶,業務員就應退還他從該保件已領取的全部業務津貼、服務津貼及獎金給公司,跟業務員有無可以歸責的因素無關......。」

三、法官認定依據:「業務代表承攬合約書」第二頁之第二項第十點,甚至較過去的合約書更嚴苛的條件:「本合約終止亦同」。這表示不管原因是否歸責業務員,不管業務員是否已離職,也遑論保戶什麼時候買保險,只要保險公司退還保險費給保戶,業務員都要承擔責任。

四、人生的工作生涯短短數十年,可能因生涯規會轉換不同工作,卻因著這樣的一紙不平等合約,在二、三十年後遭保險公司追討二、三十年前發放的傭金?故而提醒貴校:「輔導學生就業時,應請學生確實了解南山人壽業務代表合約書」。

五、檢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代表合約書。詳如附件一。

六、檢送8月2日媒體報導,詳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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