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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0 年教育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衝擊補助紓困申請須知-校外租金補貼說明

依據「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因疫情關係如需申請校外租金紓困補貼,最高補助3個月(5-7月),需檢附資料

※請注意110年8月20日前提出申請, 請參閱附件校外租金補貼申請表及閱讀網站公告校外租金補貼之問與答說明
學生須在<外縣市租屋>且符合低收、中低收及弱勢學生資格,未申領109-2租金補貼申請
本校因宿舍充足,僅補助外縣市租屋紓困補助~
檢附資料
1.申請書簽名蓋章
2.租賃契約影印本(需有房東身分證字號及相關資料,可參閱問與答說明)
3.建物登記第2謄本(可線上申請)
4.其他佐證資料(因疫情關係的相關證明)
5.土地銀行存摺影印本(匯撥使用)
請先詳閱附件租金補貼申請之說明 以上資料簽名蓋章後,可掃描e-mail
(如有疑問請先電洽承辦人2324)
校外租金補貼承辦人:呂小姐 分機:2324 E-mail:nalfc@mitust.edu.tw
*申請校外租金補貼必備之證明文件(二份文件均須提供)
□租賃契約(承租人須為學生本人,內容須載明學生及房東之姓名與身份證字號)
□建物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地址須與租賃契約租屋地址一致且需符合資格。)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可使用自然人憑證線上申請 https://ep.land.nat.gov.tw/Home/
或於各地政事務所申請


110 年教育部協助大專校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衝擊補助申請須知
教育部協助大專校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衝擊補助 申請須知
一、 目的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造成大專校院學生就學及生活的衝擊,各大
專校院已陸續因應疫情變化及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給予學生關懷;為避免另
立方案增加學校認定與執行上的困難,經學校認定且提供緊急紓困助學金及
校外住宿租金紓困補貼予學生者,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將補助大專校院
紓困經費,爰訂定本須知。
二、 依據
依據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
興辦法(以下簡稱紓困辦法)第2條第2項第4款、第3條第2項、第4條第1項
第5款、第7條第3項、第12條及第13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三、 補助對象
公私立大專校院之學生符合下列兩項資格(以下簡稱受疫情影響學生),
向就讀學校得提出申請;本部將補助公私立大專校院紓困經費:
(一)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者(不包括
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
第7款對象)。
(二)由學校審核認定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學生本人或家
庭成員經濟確實受疫情影響者。
四、 補助內容
(一)緊急紓困助學金:
1. 學校依校內機制評估學生家中經濟受疫情影響並給予學生紓困助學
相關經費,本部將依學校實際助學金額,酌予補助學校。
2. 補助方式:每位學生受紓困助學金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9,000元~ 2 ~
者,本部覈實撥補各校;紓困助學金額介於9,000元而未達1萬8,000
元者,酌予補助9,000元;紓困助學金額逾1萬8,000元者,酌予補助
1萬8,000元。
(二)校外住宿租金紓困補貼:參照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校外租金
補貼額度,依受疫情影響學生租賃住宿所在縣市區域,每月酌予補助
校外住宿租金1,200元至1,800元,一次核發3個月。
五、 申請期程
受疫情影響學生應於申請須知發布後至110年8月31日期間向就讀學校申
請,經學校審查通過後一次撥付予學生。
六、 申請程序
(一)學生部分:
1. 申請期限:受疫情影響學生得於申請須知發布後至110年8月31日前
向就讀學校申請。
2. 申請文件:
(1)依「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中各校所定「緊急紓困助學金」
及「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應檢附文件辦理。
(2)學生若因疫情或其他特殊因素無法在申請當下提供完備證明文
件者,經學校同意得以切結或文件後補等方式辦理。
3. 申請程序:
(1)由學生依學校規定方式直接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認定
後,撥付補助經費。
(2)為降低感染風險,請學校開放讓學生採線上申請或郵寄收件方
式辦理。
4. 撥付方式:
(1)經學校審查通過後,至遲於2週內採一次性撥付予學生。
(2)為降低感染風險,請學校以撥款方式匯入學生指定帳戶辦理。~ 3 ~
(二)學校部分:
1. 申請期限:請學校檢附相關文件於110年9月30日前函報本部請款。
2. 申請文件:請檢附經費核結一覽表、經費請領清冊、學生校外住宿
租金補貼經費請領清冊(如附件)。
3. 撥付方式:依補助內容所列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採一次性撥付予
學校。
七、 其他注意事項
(一)不得重複請領補助
1. 受疫情影響學生若同時符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本須知之
緊急紓困助學金或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由學生自行對最有利條件
擇一申請,不得重複請領。
2. 本部或學校如發現有虛報、浮報或重複補助情事,學校應採取適當
之處置,協助追回溢領或重複補助之經費。
(二)涉及受疫情影響學生補助項目之有關憑證檔案及證明文件,學校應自
行妥善保存,必要時本部得進行相關查核。
(三)本申請須知未盡事宜,應依相關法令、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或本部公告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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